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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程序设计初探

程序启动后,设立初步审查程序,即不立案审查程序中的初查,对自侦部门办案程序合法、所调查的事实清楚、不立案理由成立的线索,由承办检察官制作初查终结报告,报举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决定终止审查。经初查发现有错误可能的不立案线索报举报中心主任批准后进入正式的不立案审查程序,并书面通知自侦部门。(四)不立案审查一般工作方式一是审查卷宗,卷宗是自侦部门初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载体,工作组承办检察官应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二是制作审查报告。承办检察官在阅卷的基础上制作案件初步审查报告,提出审查结论。三是集体讨论。由承办检察官在工作组范围内介绍案情和证据进行集体讨论,得出工作组结论。四是结案审批。不立案审查的结论分为三类:一是同意不立案,二是建议重新初查,三是建议立案侦查。结案审批区分情况分层级进行:同意不立案决定的报举报中心主任审批结案;建议自侦部门重新初查的报分管举报中心工作的检察长审批结案,并书面通知自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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