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程序设计初探
,会商案情,解决疑问,共同商讨后续工作如何开展,提高不立案审查的工作效率。(四)建立共同答复举报人制度不立案审查的一项重要职能应当是解决实名举报线索不立案后的答复息诉难题。举报人无复议权,一旦不服不立案决定往往形成信访案件。不立案审查通过内部监督程序,可以进一步确认自侦初查工作的质量高低。对同意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和侦查部门共同答复,从不同角度进行释法说理,可以提高执法公信力,有利于实现息诉罢访。(五)借助信息化平台支撑在检察机关控申办案系统中增设“不立案线索审查工作”模块,运用信息化办案手段,全面提升不立案审查案件管理效果;并在检察业务系统中,赋予举报中心主任和内勤查询自侦部门案件情况的权限,并增加提示预警功能,对即将到期的转办线索和案件及时自动提示,提高不立案审查工作的效率。参考文献:[1]陈天敏,王仲.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2(19).[2]刘孙承.检察机关举报工作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