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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医药发明相同保护的不合理性及建议

医药发明相同的专利保护。但这种相同保护却很不合理。1.相同保护不符合经济学基本原理经济学中,投入与产出成正比一直是经济学家心中的真理。法律中,投入与产出成正比谓之为公平。这种公平理念在我国有着悠久历史,如我们常说的“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在医药发明保护中,第一医药发明和第二医药发明的特点并不完全相同。台湾工研院副院长李钟熙分析,老药新用策略的好处在于:(1)由于不是重新开发的药物,使得研发成本降低,在确定原有药剂的药效后,可专心寻求新的投药途径或是开发出新的剂型。(2)可节省开发成本以降低风险。而且与新药研发相比,老药新用的研发周期大大缩短。这些都说明在投入上第二医药发明与第一医药发明相比都是较少的,而且其研发的风险和周期也较小。那么基于公平的原理,对不同投入、不同研发风险的医药发明给予相同的保护是有悖的。2.相同保护不利于公共健康保护从第二医药发明的概念可知对于第二医药发明的药物来说,此种药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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