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第二医药发明相同保护的不合理性及建议

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医药用途,对维护人体健康保证生命安全非常重要。根据现有资料表明,这些具有第二医药发明的药物往往是一些经典老药,如抗癌药丝裂霉素可治疗白血病、抗菌药甲氧卞氧嘧啶可治疗艾滋病,它们与公共健康密切相关。一般在维护公共健康安全和对知识产权人权利保护两者平衡中,各国一般给产权人20年保护期,促使其尽快进入公有领域。而在旧药新用中,给予产权人20年保护期可以说一定程度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变相延缓这些药品进入公有领域。这种相同保护视公共健康于不顾是对人权的一种漠视,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都是于理不通。所以基于对公共健康的考虑,我国《专利法》不应对第二医药发明给予和第一医药发明相同保护,应该削弱对第二医药发明的保护,加快药品进入公有领域。3.相同保护妨碍中国制药业的发展现阶段,我国药品自助研发力度不够,科技含量不高,对仿制药的依赖程度强,过重的保护专利权利人利益对我国制药业的发展很不利。第二医药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