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第二医药发明相同保护的不合理性及建议

发明,虽然给我国制药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得发展机遇,但目前相对于国外而言我国在研发和专利申请上都与之存在较大的差距。在这个层面上来说,过多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实质上保护外国专利权权利人的利益,这对于我国制药业来说是大大不利的。(二)对我国关于第二医药发明保护的建议鉴于给予第二医药发明相同保护的弊端,笔者建议我国法律给予第二医药发明不同于第一医药发明的保护:1.缩短第二医药发明专利保护期限目前我国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与以前15年相比增加了5年。由于第二医药发明在投入、风险和周期上与第一医药发明相比大大降低了,基于公平的理念,对于它的专利保护期限也应相应缩短。但是缩短后的具体期限为多少,笔者不能给出一个具体数字。这需要大量的统计工作及一个宏观的考虑和风险的估计。2.第二医药发明权利要求书撰写更严格《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