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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存废研究


          法制博览2014年第4
          聚众淫乱罪存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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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直以来,聚众淫乱罪都是刑法中最为默默无名的罪名之一,既少见于学者的理论研究,又少见于司法实践中的追诉。其进入我们的视野,广为人知,并引发热烈的争议大致始于2010年发生在南京市的“教授换妻案”。其后李女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提案,建议取消该罪名,将该罪推到了生死的边缘。针对其存废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论。【关键词】聚众淫乱;法益;刑法的谦抑性一、聚众淫乱罪概述我国《刑法》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以聚众淫乱罪论处,有引诱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①改革开放初期,随着西方资本的引入,西方的一些思潮、生活方式随之进入中国。1984年,性乱团伙进行的聚众性行为成为严打对象之一。“两高”基于当时的社会形势,将聚众淫乱纳入流氓罪的范畴,成为流氓罪的表现形式之一。在1997年刑法修正时,流氓罪被取消,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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