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罪存废研究
聚众淫乱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规定在刑法的第301条,成为现在刑法条文中的聚众淫乱罪。以上便是聚众淫乱罪的历史沿革,从其产生看,具有较强的历史特性。二、聚众淫乱罪存废的主要观点针对该问题大致有三种观点。其一,主张保留。持该种观点者主张,从我国当前的社会观念出发,聚众淫乱行为侵犯了法律保护的法益,有违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有损社会的善良风俗。其二,主张废除。持该观点者往往信仰个人权利,反对刑法对私人权利的过分干预。其三,主张对其予以完善。持该种观点者,承认其存在的不足,但认为不能因此将其废除,而是应对该罪加以完善。有的主张提高其入罪标准;有的主张将该罪区分为私密性的、公然性的以及有特殊情结的聚众淫乱。对于私密性的聚众淫乱,主张去罪化;对于公然性的聚众淫乱加以定罪;对于具有特殊情结的聚众淫乱,如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的,加重处罚。三、聚众淫乱非罪化的依据个人认为,应废除聚众淫乱罪。在主张废除该罪上,针对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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