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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存废研究

行为不同的表现方式,有不同的理由:私密性的聚众淫乱因其不具有法益侵犯性而主张将其去罪化;公然性的聚众淫乱行为,虽然有违当前社会道德,但不应由刑法评价。(一)法益侵犯阙如此种理由,针对的是私密性的聚众淫乱行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②刑法保护的法益,分为个人、社会和国家法益。我国的聚众淫乱罪规定于刑法第301条,基于该罪在刑法中的定位,可知其侵犯的客体应当是社会法益。任何社会利益都可以归纳为广义的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如果不能还原成个人利益,则不能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③因此,在判断聚众淫乱是否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可以从个人法益的角度判断。指导人们性行为的社会道德便是性伦理观念。在我国,该观念一般理解为性行为的私密化、自愿性等。如果社会成员违反性伦理进行性行为,便会使目睹该行为的社会成员心存羞耻,从而侵犯个人法益。然而,聚众淫乱作为性行为的一种,并不必然引起其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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