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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存废研究

。聚众淫乱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当时我国改革之初,西方性思想的涌入导致聚众淫乱行为产生,与当时社会的性观念相悖,社会成员对之难以接受,故需要被打击。然而随着改革思想的深入,社会成员对聚众性行为已不是如此的不能接受,聚众性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也不是如此之大,以至于需用刑法对之加以评价。注释:①见于第301条.②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34.③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11.④[美]波斯纳.性与理性[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75.⑤姜涛.刑法中的聚众淫乱最该何去何从[J].法学,2010(6).参考文献:[1][美]波斯纳.性与理性[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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