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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存废研究

,而不会产生其他实质的侵犯。在我国,对聚众淫乱的量刑最重也仅为五年有期徒刑,可见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如果由刑法调整显然失当。在我国目前的社会规则调整体系中,除了刑法还有行政处罚法、社会道德等。由社会伦理道德对社会成员的聚众淫乱行为加以谴责,由行政性质的法律对聚众淫乱行为进行引导,已足以应对聚众淫乱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我们过分强调刑法的调整作用。一方面,在追诉程序中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造成不必要的占用。另一方面,会过分夸大刑法在道德秩序中的作用,缩小性道德的秩序维持价值。⑤(三)社会观念的变迁性犯罪应该是最古老的自然犯之一。在我国,社会成员性观念的历史,应该是性观念不断解放的历史。我国有着慢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观念是对人的性观念的极大禁锢。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全球一体化加深,各种西方思潮涌入,我国社会成员的性观念已日趋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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