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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侦手段如何转化为证据以利指控犯罪的问题

分析材料等证据,本案无法形成证据锁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进一步补充侦查,故本案撤回起诉。五、问题反映在中国,监听、窃听等秘密技术侦查手段使用权属于国家安全和公安部门,但是,由于没有现行法律法规的支撑,存在法律上的争议。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允许反腐部门使用技侦手段,公安、国安还可以使用其他秘密侦查手段,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资料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需转化,在法律上承认了其证据地位。但是,从本案来看,公安机关惯用的不提供技侦证据,只出具工作说明证实技侦结论的做法,已不符合目前刑事诉讼中对证据把关的要求,容易导致案件因证据不足被撤回起诉或被宣告无罪,放纵犯罪嫌疑人。本案从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至少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本案三嫌疑人系惯犯,已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通过侦查发现,三名嫌疑人平均一个星期换一次手机号码,公安机关从获取的通话清单中进行了三天三夜的比对才锁定三名嫌疑人,在这过程中更多地运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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