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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侦手段如何转化为证据以利指控犯罪的问题

终不承认参与犯罪。但本案两被害人由于当时天黑以及处于醉酒状态,均无法辨认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三名犯罪嫌疑人后又均翻供不承认参与本案。作案工具小轿车租车者乐某某虽在10个月后因涉嫌盗抢醉汉车上财物案件被公安抓获,但其供述称当时把租来的车借给了一不知名的老乡,后来对方通知出事了,让其换手机号码,且在辨认笔录中,乐某某表示不认识本案三名嫌疑人。四、证据分析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从案发到侦查锁定嫌犯、讯问、取证是一个连贯统一的过程,能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且公安机关是通过技侦手段锁定三嫌疑人,从其三人的活动和通话情况亦能证实三人均有参与本案。因此,以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证人王某某不能证实三嫌疑人销售的是本案二被害人的赃物,被害人又辩认不出嫌疑人,在嫌疑人翻供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仅以工作说明证实通过技侦手段抓获嫌疑人,拒绝提供技侦手段获取的录音及嫌疑人通话手机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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