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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侦手段如何转化为证据以利指控犯罪的问题

审,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交代了1月14日三人在罗裳社区一公路边盗窃一劳力士手表及现金,并供出曾于1月6日凌晨,在陈埭镇一路边抢了一醉汉并弃车逃逸。后侦查人员从陈埭刑警中队调取到被害人林某某之前的报案材料,发现林某某报案的细节与刘某某交代基本一致。故公安机关认定两案均是三嫌疑人作案便并案侦查。三、证据情况公安机关出具工作说明,本案三名嫌疑人周某某、刘某某及邓某某系A市公安局在B市公安局技术支队的配合下,通过技侦手段锁定并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承认本案的两起犯罪事实,并交代和周某某、邓某某一起把盗抢来的手机卖给了手机店;而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供述,1月14日有载邓某某、刘某某在罗山偷了一醉汉的手机,并销赃给手机店;手机店老板王某某辨认出本案三名嫌疑人,证实三人四次到其手机店销赃,最后一次收购了一部诺基亚6300的手机。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承认多次和周某某、刘某某在晚上开车出去但至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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