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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侦手段如何转化为证据以利指控犯罪的问题

盗走现金人民币3000元及一只“劳力士”牌手表,一部“诺基亚”牌6300型手机,一条“中华”牌香烟。二、侦破经过2011年1月6日凌晨,福建省A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接到被害人林某某报案,其于1月6日凌晨3时许,喝醉酒开小汽车停在陈埭镇富贵鸟鞋厂路边,被几名开一部银灰色小汽车的男子拦路抢劫。A市公安局在第一时间立案侦查,但由于被害人无法辩认作案人员,租该作案汽车的犯罪嫌疑人乐某某又未能及时抓获,案件的侦查一度搁置。此后,又有多名被害人报案称发生撬车窗偷醉汉财物的案件,引起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指派A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负责侦破,刑侦大队遂联系B市公安局技侦部门进行布控排查,并对重点对象24小时侦控。2011年1月14日19时许,被害人郑某某报案称酒后在罗裳社区一公路边被窃一劳力士手表及现金。公安机关马上筛查发现监控对象中的周某某、邓某某、刘某某在案发时间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且当晚有提及有一个手表。故公安机关马上出动抓获上述三犯罪嫌疑人。经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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