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民诉法实施后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
检察机关的案件受理民事检察是对公权力进行的监督,在过去的民事检察实践中虽然很多的抗诉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诉,但是民诉法没有赋予当事人申请抗诉权,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是民事检察制度的重大变化,意味着民事检察既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同时又兼具救济私权利的作用。[1]按照新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没有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当事人必须在符合新民诉法二百零九条的前提下才能到人民检察院申诉,以此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确保能够启动再审程序,既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又向检察院递交申诉书,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导致了再审程序的混乱。这种法院纠错先行,检查监督断后的模式,能够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保证了再审程序的有序进行。(二)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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