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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民诉法实施后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

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但由于民事调解的灵活性太大,制约比较少,没有严格的规范要求,民事调解往往容易演变成法官主导下的强制调解法官容易利用其地位优势影响当事人自由合意的形成,甚至滥用司法权力。并且在调解过程中,执法不严,执法不文明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有些法官对当事人的民事违法行为甚至视而不见。因此,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的监督有其必要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新民诉法实施之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的监督权限不明。当事人对生效调解书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由于这种制约机制是由法院自身启动,制约性差,当事人申请再审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小。由于调解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排斥了审判权的介入,使得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调查都不够严格,法院一般只是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大概的了解,对双方的调解协议也只是字面的审查,不能够查明调解协议是否侵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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