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向智障人借钱后用于挥霍能否定诈骗罪
法制博览2014年第4
行为人向智障人借钱后用于挥霍能否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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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选取2010年5月初发生的一件行为人向智障人借钱后用于挥霍案件进行分析,重点分析是否形成犯罪的行为,并对两种意见进行评析和处理。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系智障患者的情况下,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受害人多次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且将索取的钱财用于挥霍。所以可以认定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关键词】行为人;智障人;挥霍;诈骗罪一、基本案情2010年5月初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A县某公园内以王进的名义认识因脑溢血后遗症而智力减退的妇女任某某,之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多次一起在某公园相处。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先后以借钱放高利贷或借钱治病为名向任某某借钱,因李某某获得了任某某的好感,就得到了任某某的同意。5月13日上午,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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