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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向智障人借钱后用于挥霍能否定诈骗罪

疑人李某某以借一万还两万的名义向任某某索要现金10000元,但任某某在中国银行A县支行准备取钱时,被其丈夫秦某某发现并制止。5月15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又以耍朋友、要钱治病、走东北等名义,骗取任某某到中国银行A县支行取出现金4000元给他。6月5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又以要路费回来为由,骗取任某某到中国邮政银行A县支行向其汇去现金1000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骗取的5000元钱全部用于挥霍。二、意见分歧关于本案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全部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在于李某某明知被害人任某某系智障患者,冒用身份通过谈朋友的方式接近被害人,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编造各种虚假理由向被害人借钱,并拿所借款项用于挥霍,主观上能反映其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故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在于李某某虽然知道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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