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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向智障人借钱后用于挥霍能否定诈骗罪

系智障患者,且借钱的理由系虚假编造,但李某某在借钱后直至被扭送期间并未逃匿,也未明确表示不再归还所借钱财,其对所借5000元钱的非法占有故意不明显,不能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仅为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三、评析观点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系智障患者的情况下,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受害人多次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且将索取的钱财用于挥霍。所以可以认定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首先,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偶或将来的事实,只要是具有上述行为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本案中的李某某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最后使被害人错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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