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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向智障人借钱后用于挥霍能否定诈骗罪

处分自己的财物,他所索取的钱财并没有像其最开始所说的那样只是借钱来用于正当事务,而是将其挥霍。其次,诈骗行为应当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在基于这种错误认识的前提下,不当处置自己或者他人的财产。纵观本案,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受害人因自身原因判断力比一般人较为低下,但并不妨碍因被告人的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因此,在被告人欺诈行为与被害人不当处分财产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再次,关于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的理解与认定。笔者认为非法占有的含义是广义的,它的侧重点应是对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破坏。至少应该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人意图永久的剥夺所有权人不能行使所有权各项全能的权利,包括在财物无法追索的情况下的占有,转赠和处分。二是行为人追求使所有权处于永久不能行使的所有权各项全能的状态,包括用占有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使财务极易灭失的高风险性经营。诈骗等以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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