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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向智障人借钱后用于挥霍能否定诈骗罪

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实际上是破坏了所有权人对财产行使的占有、适用、收益、处分权,而不是取得公私财产所有权。现阶段非法占有的认定还没有统一认识,一般意见认为,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然而,非法占有目的是人的主观上的心理活动,除了被告人本人供认以外,其余场合无法直接运用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趋复杂多样,各种诈骗犯罪的手段花样不断翻新,越发增加了司法实践中证明、认定的难度。正是这样,对于本案中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性,实际属于法律推定。最后所作出的微罪不诉也是对案件犯罪嫌疑人本身的心理活动的断定的一种保险措施,但并不否认诈骗罪的成立和以非法占有我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性。最后,主客观相一致的判断标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始终坚持自己是向被害人借钱,而并非想恶意的骗取被害人的钱财,且在其被扭送前并没有故意躲避,所以应该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性。且李某某是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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