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向智障人借钱后用于挥霍能否定诈骗罪
开始就以王进的名义与被害人进行交往的事实没有确切的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某在与被害人交往沟通时是以虚构的王进的名义,还是被害人因智障而导致其记忆混乱。但是,我们可以确切的知道,犯罪嫌疑人在借钱的时候并没有患肺炎,也不是因为在外地没有路费,且其最后是将钱财用于打牌等挥霍的途径。无论他当初的心理活动表明其是否是真心向被害人“借钱”而并非是简单的索要,他借钱后的挥霍行为对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已经很有证明力,他本身也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偿还这些钱财,而虚构事实向被害人索取。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前提出发,笔者认为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一系列的欺诈行为,与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能够相印证,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处理结果A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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