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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问题的探讨


          法制博览2014年第4
          利害关系人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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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必由仲裁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关键词】诉前保全;仲裁;利害关系人一、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关于仲裁财产保全的冲突应由仲裁机构仲裁的案件,其利害关系人可否不经仲裁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问题。我国目前有两个冲突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则规定:“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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