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问题的探讨
中成功有益的成分,对“旧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更能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具体地说,新的《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吸收借鉴了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3条的立法精神,规定了仲裁前可直接向法院申请保全,更加符合诉前保全的实际情况。二是选择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更加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仲裁法》第28条相比,新《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申请人可在仲裁前直接向法院申请保全,既不必先行缴纳仲裁费,节约成本,又可以缩短保全时间,有效提高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效率,更加有利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今后裁决得以顺利执行。四、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的立法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是关于仲裁前保全的一般性规定,而《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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