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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问题的探讨

一般性规定,具有明显的优势旧的《民事诉讼法》对仲裁保全未作出任何规定。新的《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该规定是对仲裁前申请保全作出的新的一般性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前申请保全的,不必经过仲裁委,可直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这是一种直接申请的方式。此方式有明显的优势。一是节约成本。申请人不必先行缴纳仲裁费,就可向法院申请保全,一旦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双方可充分协商,甚至达成和解协议,不必再进入仲裁程序,从而解决双方的纷争;二是缩短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三)选择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更加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应当确定适用“新的一般性规定”。一是“新的一般性规定”是“新法”。它吸收、借鉴、保留了“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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