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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问题的探讨

改过的《民事诉讼法》通过的时间在后。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新法,即适用修改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该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在仲裁前直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因此,申请人可以在仲裁前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三、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规定直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一)《仲裁法》关于仲裁保全的旧的特别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按照《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保全的,必须经过先向仲裁委提出申请,才能向法院提出,这是一种间接申请的方式。实践中,申请人必须先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和保全申请,缴纳仲裁费,再向法院申请保全。这种方式有一定缺陷。一是申请人须先行缴纳仲裁费,必然产生一定的经济成本;二是经过了仲裁委这一中间环节,一定程度上会延长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二)新《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是关于仲裁前保全的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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