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强制执行公证
审判程序繁琐、周期过长,对债权人来说废时、废力,而一纸强制执行公证书,直接越过漫长的等待进入执行程序,能最有效的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三、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的范畴债权文书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种文书的总称,包括合同、协议、借据、有价证券等。我国《公证法》规定可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只限于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2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当前我国公证业务领域中多办理借款、租赁、买卖合同等公证。但随市场经济发展、公民财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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