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强制执行公证
完全可以利用公证的强制力来高效快捷的实现的。(三)法律要件效力: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项法律行为须经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公证不具有相应的效力。五、公证机构承办强制执行公证应注意的事项因强制执行公证是依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所以如果公证书有错误,就会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此,公证机构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一定要注意强制执行公证的要件要求及必要告知事项:(一)公证书须以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强制执行公证的目的就是最快解决问题,免于纠纷,而对于行为或无形资产等的给付因过程复杂,认定难度大。有些还要涉及到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鉴定等,容易产生纠纷。所以我国法律将公证债权文书的对象限定为货币,有形物和有价证券。这就要求公证员一定要明确公证债权文书的范畴。这也是本文为什么在前面重点列举了公证债权文书的范畴,意在不能超范畴而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二)债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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