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浅析强制执行公证

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无疑义在承办强制执行公证时,公证员首先要重点审查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所签债权文书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名称、种类、数量、履行期间等是否清楚明确;还要具体审查合同项下的有关物权权属及其他给付内容有无异议;有无规避法律、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或行为。(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事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要载明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公证的前提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债务人要有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员要向当事人充分阐明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法律后果。询问其是否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并在笔录中记明,在债权文书中载明;公证书中最后要载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参考文献:[1]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08.28.[2]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