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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劳动关系的法律定位及实务注意问题

加入工会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操纵与理解。我国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外籍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不能成为工会会员。但是对于中方代表并未规定可否。虽然我国相关的法律对于此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仅仅是明确劳动者有权参加工会,但是对于企业高管能否参加工会并未达到明确清晰(因为无法明确企业高管是否为劳动者),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同时,由于高管人员身份的特殊性以及自身利益的代表性决定了其加入工会对于其他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以及自身权益的维护存在着一定相悖之处,笔者希望可以在之后的立法完善中,对此问题进一步解决。注释:①所谓反向申请,即由企业提出,但是以企业高管名义提出,且有企业工会(如果有工会)开会认可通过的,相关人员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方式。参考文献:[1]崔亚娜.“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几个问题”[EB/OL].百度文库,2008-4-29.[2]李凌云.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律困惑[J].中国劳动杂志,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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