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劳动关系的法律定位及实务注意问题
行明确,否则在出现相关的劳动纠纷时,无法有效的保护企业的利益;对于高管,在接受企业的聘用时,也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定的书面协议,笔者建议以签订劳动合同为益,这样可以充分的保护高管人员的相关权益。(二)企业高管加班费问题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对劳动者加班的费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即正常工作日延时加班的加班费为原工资的1.5倍、星期天加班费为原工资的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原工资的3倍。但是企业高管的加班费用是否同样适用此规定呢?笔者认为,企业要对于此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如果企业仅仅单方面在内部规章约定相关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明显违法法律规定的,那么如何解决此问题,就需要企业通过相应的企业高管“反向申请”①,同意企业高管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在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家,均有对于此类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或者企业内部的一致约定。(三)企业高管加入工会问题对于企业高管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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