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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劳动关系的法律定位及实务注意问题

用协议的区别,如其未要求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按照劳务关系界定即可;其次,如果企业高管与企业没有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企业高管与企业存在的特殊关系以及企业高管自身素质决定了企业高管应当知道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协议以保护自身的权益。由于企业高管同其他劳动者相比,其未必是为《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所认定的弱势群体,因此其认为高管明知权益将被侵犯或者可能被侵犯而不予积极应对,则只应根据其劳务向用人企业主张权益即可,无法适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倾向性保护弱势劳动者的条款。三、企业高管劳动关系实务应当注意的问题由于企业高管与企业存在何种的劳动关系,在理论界界定不一,加之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对企业高管此种特殊劳动主体进行特殊的界定与规制,因此在实务中,往往会产生较多的法律问题。(一)签订合同问题在企业实务中,对于企业,在聘用高管时,应当与其签订一定协议,明确其与高管的关系,是为劳动合同关系或为劳务关系,应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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