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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

度概述刑事法领域中的强制医疗通常被认为是保安处分的一种,是对实施了危害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适用的旨在隔离排害和强制医疗的刑事实体措施,目的在于消除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危险性,防止再犯,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1]它对于精神病人的疾病治疗、权益保障以及消除其人身危险性、预防其再次危害社会、维护公共安全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刑事强制医疗制度与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措施有诸多共同点,如二者适用对象都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适用都需要经过法定鉴定程序,都是为了防止精神病人继续危害他人和社会。但二者也存在着诸多不同,主要体现在:1、性质不同。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而后者属于刑法授予政府的刑事执行权;2、启动主体不同。前者的启动主体是检察机关或法院,后者的启动主体较为混乱,包括公安机关、精神病院、诉讼当事人、监护人等;4、决定主体不同。前者的决定主体为人民法院,后者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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