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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

成合议庭的成员的身份的合法性,开庭审理的规范性,要监督裁判的依据是否真实合法。对于法院的决定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存在枉法决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通知并监督其纠正。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的监督。首先,是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的监督。笔者建议我国应当建立司法精神病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根据法定程序将全国范围内有资格的专家登记在册,需要鉴定时,由检察机关委托进行鉴定。其次,对鉴定过程的监督。检察机关在鉴定过程中可以派员到场,同时防止鉴定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最后,对鉴定结果的监督。被鉴定人的监护人或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检察机关可以要求鉴定人予以说明或出示证据,确有必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鉴定。对强制医疗机构执行的监督。首先,应当对强制医疗执行场所的诊疗条件进行监督,察看有无基本医疗设备,有无专业医疗和看护人员;最为重要的是,对精神病人治疗过程进行监督,如强制医疗机构的诊疗手段是否有利于病情改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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