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
定中心,由法官、律师、司法鉴定员、心理医师参与其中,保证鉴定结论尽可能的客观、全面。如果出现多次精神病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在确定采用哪一鉴定意见时应该进行专家评估,并要求鉴定人说明鉴定过程和病理依据,然后依据鉴定中心专家组的意见作为最终结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监护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精神病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或说明鉴定过程。(三)完善监督程序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需要以下四方面完善监督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对公安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一是对公安机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二是对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案精神病人鉴定的程序进行监督;三是对公安机关采取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进行监督。[8];对于违法法定程序,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对法院决定强制医疗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最主要的一个监督环节就是对法院做出是否将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检察院要监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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