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
患者应当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确保其在医疗机构能够接受治疗。而对于犯罪时精神正常,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患精神病导致失去受审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应当对其进行强制医疗,这既有利于帮助其恢复正常的精神状态,也减少了放任其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可能性。当然,出于对精神疾病患者利益的尊重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考虑,这一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限于那些确有必要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被追诉人。[7](二)明确精神病鉴定程序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的前提,因此,应当建立与新刑诉相适应且成熟的精神病鉴定程序,从法律的角度来规范如何有效公正地来鉴定是否有精神病,精神病的病情程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判定方面,法官必须借助精神病专家的意见,精神病鉴定专家不仅要提供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还必须给出是否具有危险性、是否需要强制医疗的建议。其中,“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判断是一个难题,笔者建议可以效仿其他国家,成立专门的司法精神病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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