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医疗进行监督,对法院决定强制医疗进行监督,还包括强制医疗的执行实行监督,但比较模糊。同时,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建立对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监督程序。三、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建议(一)适当扩大适用对象立法者立法规范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原意是为了消除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预防犯罪、维护他人和社会的安全,保护精神病人的健康恢复,保障其基本人权。因此,应将实施危害行为的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正常、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患精神病导致失去受审能力的人作为强制医疗的对象。限制精神病人存在发病不稳定的情况,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的威胁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如果犯罪时精神病人是精神正常的,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来说,不能确定在服刑时何时会发病,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对于较严重的间歇性精神病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