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
回答关系到未来强制医疗制度决定作出的科学性与客观公正性,需要审慎考虑。[4]与其他类型的鉴定如法医、物证、痕迹、文书鉴定相比,精神病鉴定的主观性更强。司法精神病鉴定依据的材料,主要是被鉴定人的个人史、家族史、证人证言、涉案过程材料、物证、书证等[5],对个人经验的依赖程度较高,不同鉴定人对同一鉴定对象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经常持不同意见[6],直接例证就是多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率较高②。出现多次精神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该采用哪一份鉴定意见,为什么采用,还是继续进行鉴定,这些问题急需明确。(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强制医疗的监督程序缺失《刑事诉讼法》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整个过程中,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的审查和监督,则缺乏透明度,很容易被暗箱操作,正常人可能被强制医疗,造成冤假错案。“被精神病”和强制收治事件的出现,把这一隐忧变成了现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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