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
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无受审能力的精神病人。[2]《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97条第1款规定对无执行刑罚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英国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还包括有病无罪、无受审能和服刑期间患病的精神病人;德国、蒙古国刑法典强制医疗的对象同时还包括无受审能力和执行刑罚能力的精神病人[3]。对于无受审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后,待其病情好转后再继续审理。如果此种精神病人的家人无力或不愿给予治疗,其仍然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模糊《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如何评估“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完全依赖精神病专家的专业鉴定,还是依赖法官的个人经验抑或猜测。是否应当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过程中附加要求精神病鉴定人对其现实人身危险性也作出相应的评估?这些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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