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眼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法制博览2014年第4
法经济学眼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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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惩罚性赔偿是一种不同于补偿性赔偿,极具研究价值而又古老的法律责任制度。它是带有惩罚性质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制度,所以我们必须将其关进笼子里,审慎的使用。惩罚性赔偿这把双刃剑,如果用的好,既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起到适度惩戒侵害人的作用,维护经济的正常发展。用的不好,则极易使侵害人破产或起不到惩戒侵害人的作用,以致使市场混乱。【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法经济学;威慑理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是近年来才兴起的,在古代法中也能够寻得其踪迹。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是在英美法系中确立并流行开来的。1763年的Wilkes.v.Wood案使得被英国普通法承认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得确认则是得益于之后在美国对于1784年Genay.v.Norris一案的审理。但是,反观同时期倾向于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是抵制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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