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形势下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构建
且使犯罪活动成为自然的过程。坦南鲍姆把贴标签所产生的这种效果称为标签的‘罪恶的戏剧化’”。行为人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他便将自觉或不自觉地以“罪犯”的标准来“要求自己”,②进而做出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消灭其轻罪犯罪记录,还未成年犯清白之身,有利于其改过自新;第三,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正确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当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对社会危害性巨大,应着力打击的犯罪,属于“当严”;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鉴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应将“当宽”放在首位,应该说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是顺应法治发展潮流之举,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有之义;第四,实现刑罚目的和功能的积极体现。以黑格尔、康德为代表的旧派刑法学者从人类朴素的正义内涵和价值对等的公正性出发,将报应作为刑罚正当化的根据,希望实现刑罚的威慑功能;新派学者如李斯特、牧野英一等在批判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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