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形势下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构建
派的基础上,提出了目的刑和教育刑的思想。将特殊预防作为实现刑罚目的的手段,侧重于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使之成为具有正常规范意识的人。并合主义刑罚理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正义与合目的性,即把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置于同一层面。从刑罚的目的功能来看,教育改造功能是刑罚的基本功能,③我国对未成年犯实行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教育的角度出发,以实现最佳的教育结果为目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确立具有必要性,同时这也符合新派学者如李斯特、牧野英一等提出的目的刑和教育刑思想。三、构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社会实践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该条确立了未成年犯轻罪前科免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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