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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构建

再犯新罪,具有悔改表现,不至再危害社会。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单单构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还远远不够,还需要配套设施的出台:一是要建立未成年犯刑事案件卷宗、档案专项保管机制,由各相关单位专柜放置,专人负责。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犯罪记录注销的仅仅是犯罪记录,即对档案中、户口中以及社会信息查询系统中的记录予以消灭,而不是对刑事犯罪案卷卷宗进行销毁,刑事案卷应当按照规定分永久、长期、短期进行保存,在此笔者建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卷宗的保管期限应当设定为短期;二是应对户籍制度中的前科记载的附加功能进行剥离,使户籍记载回归原本记述的功能,而不异化为制造各种歧视和不平等的“罪魁祸首”,同时需要建立户籍、档案以及社会信息查询系统中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除的相关制度;三是引导普通民众观念的转变。注释:①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J].法商研究,1995(4).②[英]韦恩.莫里森.理论犯罪学[M].刘仁文,吴宗宪等译.北京:法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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