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形势下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构建
灭制度实行“两步走”的模式,第一步,无条件地对所有未成年犯的轻罪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原则上任何单位不得查询,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第二部根据设定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彻底消灭其犯罪记录,其犯罪记录因被注销而不复存在,就业、入学等均不受影响,未成年犯也将被视为未曾犯罪的人。纵观各国的刑事立法实践,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应当包括悔改条件和刑种条件。关于刑种条件的内容,考虑到《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诉法》的规定,出于刑法的整体性和防卫社会的目的,笔者认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只适用于宣告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关于悔改条件的内容,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笔者认为应当设定为未成年行为人在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期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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