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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适用于行政诉讼,亦可采用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其并非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与领域,而只是一种与原告主体资格认定相联系的诉讼方式与之手段。确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重要的问题。在我国,学界存在着三种学说:(1)开放多元说,即不同主体皆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并且他们在顺序上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包括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公民、社会团体、社区管理机构、自然物、后代人等等。(2)是限定多元说,即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进行限制,只有与保护环境有密切联系的机关、团体才可以充当原告。对与此种观点,有些学者主张在顺序的先后上多个主题应该有所区分。(3)封闭一元说,即检察机关是唯一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的主体,主张这一观点的学者根据环境公益诉讼的显著特征以及检察机关的性质,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应该只有检察机关。二、关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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