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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定哪些机关和组织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并由相关的单行立法作出规定。(二)建立代表人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又被称为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避免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相矛盾的判决,保护处于相同情况的众多受害入的权益。“日本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关于民众诉讼就采用当事人制度,类似于我国诉讼理论中的诉讼代表人制度。”[4]集团诉讼打破了行政机关对共同性的独占,将一部分公共活动委托于个人,从而形成了个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竞争与协作的新型机制。环境侵害案件大都涉及不止一个或两个当事人,因此,当原告涉及多数当事人时,可通过选定一个或数个当事人来起诉,此种情况下,尽管法院作出判决原则上对选定当事人有效力,但实际上是遍及全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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