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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善后,再将起诉权放宽。”三、对我国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机制的完善建议(一)应当确立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起源于环境权,也是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内涵所在。蔡守秋先生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环境权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其的定义学者们也多有争议。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宪法中加入公民环境权是相当有必要的。具体地说,首先,应在宪法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明确增加公民环境权的内容,保证公民平等享有环境权利和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并且要保证公民平等的享有此权利。新修订的诉讼法赋予了非实体利害关系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其他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这是对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的重大突破,但是由于主体的界定不清,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引起责任相互推脱或其他矛盾事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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