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法制博览2014年第4
论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以不予执行的申请和审查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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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作为仲裁执行司法监督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仲裁执行的公正,但是在申请和审查程序上存在被申请执行人申请形式和申请期限的不完善以及法院对不予执行审查部门、审查期限的缺陷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在立法以及司法上应完善相关的规定以确保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关键词】仲裁不予执行;程序缺陷;完善一、问题的提出法院作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实际上是由仲裁机构在作出裁决之后,经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认为有法定情形而引起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274条和第63条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作出了规定,具体来说要经过被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法院审查以及裁定这三个阶段。虽然在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统一了不予承认或执行裁决的理由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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