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撤销裁决的理由,但是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以及法院审查这两个阶段如何进行却没有具体的程序规定,这不可谓是仲裁不予执行制度中存在的法律漏洞。(一)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国法律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启动采取的是“不告不理”态度,即程序的启动权归属于当事人而非法院,除非仲裁的裁决违反了公共政策,法院才依职权启动不予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中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但是被申请执行人是以书面形式还是以口头形式申请以及申请的期限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1.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形式我国法律对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形式是以口头提出还是以书面提出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出现,但是在实践中两种情况都存在。①笔者认为,这不符合法理学的精神。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所需缴纳的费用,如果再不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那么在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之后,被申请执行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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