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会随意站出来口头异议,此时申请执行仲裁的申请人的债权就会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了司法效率。2.申请的期限对于仲裁裁决的撤销,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是对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均没有规定。这意味着被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后任何时间段内都可以提起不予执行的申请。笔者认为这既违背了仲裁法的效率原则也影响了当事人的债权安全。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而不是诉讼很大程度上是看中仲裁的效率,但是如果不限制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期限就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处于悬空状态。此外,在仲裁中提起不予执行申请的一般都是债务人,如果不限制债务人提起不予执行的申请期限,那么债务人就会在债权人提起执行申请之后的任意时间段提起不予执行申请,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处于不稳定状态,这无疑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二)法院的审查被申请执行人提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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